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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1、原已在企业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后因各种原因(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等)退出企业,现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含国家规定的视同年限),可与个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个人首次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出具:原社保机构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登记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以后再续保时,仅出具上一次缴费时填写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即可。
2、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首次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需出具: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本人身份证,以后再续保的,仅出具上一次缴费时填写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即可。
(二)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接续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首先在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职工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选确定当年缴费基数(亦称缴费工资),然后按自选确定的缴费基数×20%(即缴费比例,目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1]36号文件的规定比例执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方便个人缴费,可在每年10月份前一次性办理完当年的缴费手续。在缴费比例已确定的情况下,其自选确定的缴费基数,将会直接影响到退休的月退休金。
(三)关于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一律按企业职工退休办法办理,其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按本篇五的规定办理。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5年以上,方可按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关于原在企业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现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原企业职工退休条件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121号“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过去曾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因企业改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其他劳务活动,凡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他们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企业破产或改制后,过去曾在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一次性领取了安置费的,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期间,应由个人继续按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仍按本篇五的办法办理。
(五)关于办理退休待遇的有关程序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和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上述(一)条(1)款的人员,需出具原本人在企业时建立的完整档案,以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及有关内容,连同本人身份证一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后将同类材料和已审批的《绵阳市企业职工离退休(职)审批表》及国家规定的应增发养老金的有关证件(劳模证书、独生子女证等)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经业务科(室)确认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表》后计算相关待遇。属于上述(一)条(2)款的人员,持本人连续缴费时填写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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