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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科目考试办法:
  科目一(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
  1、参考人员凭有效准考证在车管所五楼考场报名考试,经考试员核对无误后,方可进
  入考场。
  2、考试完毕由微机当场评分,考试员签字后将准考证交还给考生。
  3、及格者凭准考证到16号窗口取档案,12号窗口编号办理学习证。
  4、不及格者由考证员当场预约下次补考日期。
  注:两次不及格者在17号窗口重新交纳考证规费,换发准考证,重新参加考证。
  科目二(场地式样驾驶):
  1、参考人员凭有效准考证、学习证在规定的学习期满后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考
  场进行科目二考试。
  2、由考场负责人核对准考证、学习证,并在准考证上方签注及安排考核桩位号后,
  参考人员方可进入考场。
  3、考试员复核准考证、学习证后按规定进行考试。
  4、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当场公布考试结果,并在准考证上方签注“合格”或“不合
  格”成绩后交还参考人员。
  5、参考人员考试完毕应及时离开考场,合格者将准考证交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时申
  请进行下一步考试。
  注:桩考一次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当场免费补考一次;桩考两次不及格者,保留科目
  一的成绩,重新交纳考证费,换发准考证,重新参加考试。
  科目三(道路驾驶):
  1、参考人员凭有效准考证、学习证,按规定的时间在报名处报名。
  2、考场负责人核对准考证和学习证,并登记安排考试车。
  3、考试员必须按照考场负责人安排的车辆和考生,按规定对考生实施考试,不得
  擅自调换车辆,增减考生。
  4、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在准考证上签署成绩,当场公布,并将考试登记表及准考证
  交给考场负责人。
  5、考场负责人在准考证上签署监考意见后将准考证发还参考人员。
  6、路考合格者凭准考证、学习证到12号窗口提档案,在13或14号窗口办理转正手续。
  注:路考一次不合格者须间隔断20天后方可申请再次补考;路考二次不合格者应重新
  办理申请考试手续(交纳考试规费,换发准考证),重新考试的间隔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各类车型报考课目:
  1、汽车类、二、三轮摩托、拖拉机、农用车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一、二、三。
  2、轻便摩托车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一、二。
  3、大货增大客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三。
  4、小货增大货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二、三。
  5、摩托车类增大货、小货车、拖拉机、农用车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一、二、三。
  6、轻便摩托车增二、三轮摩托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三。
  7、摩托车二轮增三轮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二。
  8、拖拉机增大、小货车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一、三;
  拖拉机增二、三轮摩托车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一、二、三;
  拖拉机增轻便摩托车学习证转正式:考科目三。
  9、农用运输车增大、小货车、二、三轮摩托学习转正式:考科目一、二、三。
  10、境外转入换证;考科目一、三(有三年以上驾龄的免试科目三)。
  11、军证转入换证:考科目三(有小型汽车、摩托车三年以上驾龄的,免试科目三)。
  注:科目一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
  科目二为场地式样驾驶;
  科目三为道路驾驶。

三、参加考证规定:
  1、参考人员须遵守考场纪律,服从指挥,严格防止发生事故。
  2、参加桩、路考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学习证进行报考,报到时间为上午8:30
  9:30,下午2:00_3:00,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3、报到后必须参加本次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报考时间内说明情况,申请取消本次
  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弃权,按考试不及格处理。
  4、考试由考试负责人安排考车,并将报考准考证分交考试员,由考试员点名上车进行
  考试。考试员不得自行安排其他考生。
  5、考试结束后,考试员及时评分并将准考证和扣分项目登记表一并交给考试负责人签
  字后发还考生。
  6、路考一次不合格者,必须间隔20天后参加补考,军证、复试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
  份证参加考试。
  7、各培训队考生的准考证上不得有本队名称的各种标记,非考试人员不得进入考试办
  公室和考场。
  8、考生有代考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本次及已考科目成绩,重新报考。

四、报考各类车型的时间规定:
  1、大客车:按学习证签发日期,初学60天(增学20天)后,凭准考证、学习证及交
  费发票,每月第一周和最后一周的周一上午在岗集考场,进行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
  2、大货车:按学习证签发日期,初学40天(增学20天)后,凭准考证、学习证及交
  费发票,每周二和周四在岗集考场,进行科目二及科目三的考试。
  3、小型车:按学习证签发日期,初学30天(增学20天)后,凭准考证、学习证及交
  费发票,每周二和周四在岗集考场,进行科目二及科目三的考试。
  4、摩托车:按学习证签发日期20天后,凭准考证、学习证及交费发票,每月第二周
  的周三和第三周的周三上午在车管所考场,进行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5、农用车:按小型车日期进行考试。
  注:(1)准考证自核发日期始两年内有效,过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2)考试日期如遇节假日,不安排考试。
  (3)科目一考试,两次不合格的需重新交纳考试规费,更换准考证,重新考试。
  (4)科目二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当场免费补考一次。
  (5)科目三考试,两次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保留科目一的成绩),需要继续
  申请报考驾驶证,应重新缴纳考试费,更换准考证,参加30天后的桩、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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