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减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山东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2、减免申报
申请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3、减免审批
契税减免实行分级审核,逐级备案制度,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税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报青岛市财政局审核,抄报省财政厅备案;申请减免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征收机关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抄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