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办理条件 1、营业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出具完税证明。 四、提交材料 1、土地转让合同及复印件; 2、土地转让发票及复印件; 3、土地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4、完税证及复印件; 5、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税收管理证明单。 五、办理期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