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办理条件 1、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增值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 3、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此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出具完税证明。 四、提交材料 1、房产转让合同及复印件; 2、房产转让发票及复印件; 3、房产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4、完税证及复印件; 5、房屋产权属登记税收管理证明单; 6、个人买卖房屋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期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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