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对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死亡人员,由死者家属向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死者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符合批烈条件者,由区、市民政局代当地政府行文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其中材料详实,手续完备的,市民政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 2、各区、市申请报告不符合行文要求,或材料手续不齐全,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超过十次或需进一步调查延长期限的,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批准。 3、经审查不符合批烈条件的5日内给予批复。 4、收到省政府批复后,5日内批转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 5、革命烈士骨灰需存放烈士陵园(馆)的,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登记审批手续。若需存放到青岛市革命烈士纪念馆者,由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