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促进平武经济的发展,根据《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绵阳市进一步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若干规定》,结合平武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县内外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和设立的企业。 二、鼓励投资方式及重点 (一) 投资方式 1、独资企业、独立投资; 2、开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3、购置房地产或从事旧城区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4、开展补偿贸易; 5、开办“建设-经营-移交”项目; 6、购买、兼并、参股、承包、租赁县内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7、购买、参股、承包、租赁经营国有、集体“四荒”、“四园”;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二) 我县鼓励县外客商投资开发的重点产业项目: 1、农业综合开发; 2、成片开发荒山,植树造林; 3、水能资源开发; 4、矿产勘查、开采、加工和冶炼; 5、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 6、旅游业(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7、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8、采取多种开工参与对现有企业的资产重组和技术改造; 9、医疗、卫生、教育、科技、体育、环境保护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10、国家允许的其他产业项目。 三、土地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农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期满后还可依法申请续期。 (二) 开办我县鼓励投资产业的投资企业,减收土地出让金50%。 (三) 场地使用费,以行政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标准50%缴纳场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四、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企业依法缴纳各种税收,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新办旅游业及农业产业化投资项目,经审查确认,可按下述规定给予接收优惠。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为了支持和鼓励企业生产发展,新办企业前三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本县所得部分的80%,第四年和第五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本县所得的30%,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由县财政安排支出,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二)地方所得税优惠 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鋼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10年以上的,前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下的,前3年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 1、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6-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50%用于该企业发展。按减免或财政先征后返的方式执行。 2、投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企业在我县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财政和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五年内可减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5、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县内进行再投资(包括增资或开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返还40%之外,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额。 (四)其他税种的优惠 1、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3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生产性外商企业10年免征。 2、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3、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4、利用“四荒”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缴农业特产税3年。 五、投资企业享有下列费用优惠 (一)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生产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来水管网配套费。 (二)投资办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从开办之日起,免收一年工商行政管理费。 (三)投资开发水利工程,经企业申请和有关部门批准,免收水资源费和河道采沙管理费。 六、其它优惠 (一)有实力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来我县收购、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其收购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酌情给予优惠。 (二)进行矿产资源开发,享有以下优惠: 1、在规定区域勘查的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开发后的第1-10年分期于税前摊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少于10年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期摊销。 2、在商业开采阶段,可以执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 3、在规定的开采范围内综合开采回收其伴生矿的,按50%以下标准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投资于电站、公路、环保和供水、供气设施的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从事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的优先权。 七、投资软环境 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和社会各界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关心支持投资者的经营活动,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手续由有关部门采用联合办公的方式进行,在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只要资料齐备符合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为客商办理(或代理)立项、名称核准、审批合同章程、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用地、用水、用电、银行开户、建设、环保等有关手续。凡在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只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手续。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主办负责制,公开办事政策、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投资者。 (三)实行中小项目登记备案制投资;对投资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投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建设资金有保证、建设条件具备、生产经营自求平衡的,项目报批手续实行即来即办的简易程序。 (四)健全投资服务体系,主动为投资者提供从咨询立项到正常经营全过程的优势服务,认真做好金融、法律、价值规律和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服务。对重大投资项目,成立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或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广泛推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形成值得信赖的商风商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事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自、财产不受侵犯。 2、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与重点投资者的联系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他们解决经营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企业(项目),将由县委、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 3、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①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整顿规范各种中介机构的服务,清理、取消政府行政机关的有偿服务机构。 ②行政机关不得以赞助、捐助、认购、宣传、组织考评、竞赛、联谊、学会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收费或帮助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收费。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不得在企事业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开支的费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不得以办理快件、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为名变相收费。对国家及本县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 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其他文件不得设置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对重大处罚措施及较大数额的罚款,必须严格依法执法处罚听证程序。 ④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随意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确因履行职责进行检查,须经由县政府批准,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4、各部门、单位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投资者受理指定的中介机构。投资者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会计、律师、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从事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 5、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对投资者服务中,必须做到“六不准”:产准以任何借口和任何形式从中作梗,顶着不办;不准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准以任何形式(如参评、竞赛、联谊、学会等)干扰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准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调研、采访和参观等;不准向客商敲诈勒索、吃拿卡压、索要礼物和礼金;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方便干预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议标活动和承揽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采购。 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将按平武纪发〔2001〕11号文《中共平武县纪委、平武县监察局关于转发<中共绵阳市纪委、绵阳市监察局关于违反发展绵阳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纪律处分试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九、对于前来我县投资的个别项目,在此政策基础上还可单独研究,再优惠执行。 |